中国地震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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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地震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 中国地震学会 (英文译名: 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缩写: SSC)。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参与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团体,是发展我国地震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和讨论,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挥在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决策中的科技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南路5号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内。邮政编码: 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 编辑出版《地震学报》等学术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制品、科普宣传品等资料;

(三)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宣传地震科技知识和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四) 对国家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科技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 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学术交往;推动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八)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有关科技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学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 学生会员应是具有热心防震减灾事业的、在读的硕士生、博士生; 学生会员毕业后应转为个人会员;

(五)外籍会员应具有在地震科技领域上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审批通过;

(四) 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可由本会委托对口省级学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最后报本会登记备案。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入会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 由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科技信息,提供有关科技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应提示会员。如第2年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学生会员交纳会费减免50%。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由广大会员经民主协商提名,征得理事所在单位同意,经全国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任职期间要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年逾70周岁者,一般不再作为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或债券投资、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